结婚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结婚证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结婚证公证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结婚证颁发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 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应与申办公证事项相符,如未及时变更,请先到派出所变更后再来办理公证。
※ 比利时、芬兰、意大利、奥地利、捷克要求结婚公证书须为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申请办理结婚证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申请人的结婚证; 4、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登记结婚时的档案资料。
温馨提示: 如不能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提交给公证处存档,敬请在办理公证之前准备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用A4纸清晰复印。公证员查验办证应提交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除结婚证需复印多份外,其他资料仅需复印一份。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户口本需复印首页和申请人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需整本复印。 若公证书需要翻译,结婚证应复印的份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3;若公证书不需翻译,结婚证应复印的份数为所需公证书份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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